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16.12.2015  18:21

刘伟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治国理政的思维和方式。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一、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重要性紧迫性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重大课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才能更好地承担起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应当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强化宗旨意识,带头践行群众路线,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改革发展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迫切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自觉摒除不合时宜的传统习惯和思维定势,自觉用法治眼光审视改革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发展思路、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将改革发展实践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践行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群众利益诉求愈加复杂多元。面对多发频发的社会矛盾和错综复杂的各类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用法律的尺子息诉息访、定分止争,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才能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

   二、关键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问题的能力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看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的能力,特别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改革措施的落地生根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改革能不能健康有序推进,能不能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体系是否健全,厉行法治是否有力。当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保障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要使立法工作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来规范改革者的行为,让各项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推进,提高改革的公信度和参与度,使改革获得广大人民的支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用健全的法治规范经济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信仰缺失、法治敬畏不足的情况仍未改变,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仍未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这种状况必须坚决纠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核心在于处理好权力和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要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避免和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引发矛盾,延误发展。要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以公开保廉洁。要强化依法决策各项部署的落实,及时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用法治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有效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各级政府时刻面临的重要课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依法及时解决公民的合法合理诉求,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在法治轨道上反映诉求,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凡是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努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要学习好运用好“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依靠法治及时就地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善于从法治层面观察问题、分析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确定义务,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要健全畅通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力求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渠道便捷高效,引导更多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利益矛盾。对进入法律渠道的矛盾纠纷,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推动形成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依照法律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化解纠纷、保护权利的社会氛围。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方式调处社会矛盾,切实改变一些群众中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等错误认识。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健全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网,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要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三、努力营造全社会厉行法治的良好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求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要始终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把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工作和生活,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自觉以法为镜、以法为尺,切实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激发各族人民建设祖国的主人翁意识。

  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尊法上,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学法上,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在守法上,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发挥好“关键少数”的作用。在用法上,要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把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发挥干部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的指挥棒作用,把依法办事的成效作为衡量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评价考核体系。要支持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大胆工作,同时,对法治观念淡薄、过于依赖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干部进行引导教育,问题严重的要依照党规党纪处理,促进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真正把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落到实处。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使尊崇法律成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理念,使严格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习惯,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深入人心。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全社会形成宪法法律至上、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摘自2015年第24期《求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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