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现贫困当事人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
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意见要求
发现贫困当事人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
法制网北京3月6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意见》明确了贫困当事人的范畴,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等7类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
《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检察院。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意见》规定,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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