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商务厅公告

27.06.2016  21:55

为稳定我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布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和市场形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预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商务厅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甘肃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

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为健全我省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布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有效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猪料比价、能繁母猪出场价格等其他指标,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销售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销售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销售价格是指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范围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市场二等玉米平均销售价格。根据目前国家对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价的区间设置,合理水平在5.5∶1—5.8∶1之间。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农业部门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同比变化率正常水平在-5%—5%之间,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猪料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饲料平均价格的比值(猪料比价=生猪出场价格/饲料平均价格)。

三、调控目标

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进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5.5:1—8.5:1),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5.5:1—8.5:1作为预警点,低于5.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5.5: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5.5:1—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1—4.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等措施。

建立完善省、市两级生猪储备制度,视猪粮比价变动情况,适时增加或投放储备,为防止生猪价格异常波动提供保障。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5.5: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省级正常肉类储备规模保持在5000吨,市州级要尽快建立健全肉类储备制度,以应对价格过度上涨,同时满足应急救灾需要。如预计后期生猪供给可能出现缺口,猪粮比价可能出现过度上涨,可择机适当增加储备规模,以增强后期调控能力。当猪粮比价回归绿色区域后三个月内,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将冻猪肉储备规模调整至正常水平。省商务厅要加强监管,确保我省冻猪肉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完好。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通常为一个月,下同)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省级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在省商务厅指导下投放地方冻猪肉储备。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1—4.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省级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州也要将市级冻猪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省级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州在省商务厅指导下继续投放地方冻猪肉储备。

(2)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4.5:1(红色区域)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省级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最高可增加至7500吨。各市州也要继续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规模。如有需要,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继续增加省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并要求各市州继续增加地方冻猪肉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等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上报省政府。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每周

玉米销售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每周

猪粮比价

省发展改革委

每周

仔猪价格

省农牧厅

每周

动态监测点生猪存栏量变化率

省农牧厅

每月

动态监测点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

省农牧厅

每月

生猪疫情

省农牧厅

每月

屠宰企业白条猪出厂价格

省农牧厅

每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

省农牧厅

每月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省农牧厅

每季

(二)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预案执行,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密切关注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各市州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冻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响应预案,调控生猪市场,保障市场供应。

(四)经费保障。省级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开展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由市州财政负担。冻猪肉储备由承储企业在保质期内自行轮换。启动响应机制形成的储备冻猪肉价差亏损,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省财政和市州政府筹措解决。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甘肃省缓解生猪生产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甘发改商价〔2012〕2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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