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意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017年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05.05.2016  08:45

    原标题: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推动“三医联动”畅通上下转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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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符合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到2017年,全省乡村医生签约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的6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实施意见》明确,在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资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基础上,我省将用小步快走的方式,分步适时理顺服务价格。

  明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按照《实施意见》,到2017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量将占总诊疗量的6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同时,二、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省市级医院50+n种(n代表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增加的病种数)、县级医院250+n种、乡级医疗机构50+n种分级诊疗病种按临床路径的规范化治疗率达到40%以上;县级医院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5%,中医诊疗比例达到40%以上,县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诊疗率达60%以上。到2020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基本形成,以病种为基础的符合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并完善。

  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还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证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县级(二级)医院作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负责为县域城乡居民步畅通上下转诊的通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250+n种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省市级(三级)医院重点负责50+n种疑难急危重疾病的治疗、下级医院转诊病人的救治和教学、科研等工作,向县级医院提供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帮扶,与县级(二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通过县市区医院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同时,要进一步畅通上下转诊的通道,对确需上转的患者,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出具转诊证明和患者知情同意书,并积极协助做好转诊和备案服务。对经过治疗,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下转患者,下级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治疗、康复、护理和备案等服务,不得推诿。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以县级医疗机构为依托,利用两年时间,分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设80个采储血点,建成省市县采、供、储血网络,确保90%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治疗用血和急诊用血,保证基层临床用血及时安全。同时,我省还将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120指挥调度系统并实现全省联网,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急救能力建设,配备乡镇卫生院急救车GPS调度终端,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覆盖的省、市、县、乡四级急救医疗网络。建立以市、县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优化中医药卫生资源配置,鼓励基层使用中医适宜技术。

  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城乡居民统一执行乡级医疗机构50+n种、县级医院250+n种、省市级医院50+n种分级诊疗病种要求。除危急重症患者外,凡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医保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保地或省内参保地以外所有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同时,建立省级结算平台,统一处理和协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50+n种重大疾病分级诊疗病种新农合基金结算。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做好新农合与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保障机制相互衔接及跨省就医费用的核查、结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此外,从2016年起,我省对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省市级50种重大疾病、县级250种常见病、乡级50种一般疾病分级诊疗病种进行临床路径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近3年疾病谱特点,确定辖区内新增的分级诊疗病种,并制定差异化的临床路径。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落实33种门诊慢特病、50种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与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对参保城乡居民(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门诊慢特病诊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由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再次报销,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实际补偿比例。实现基本医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同时,控制县外转诊率,调整医保付费标准,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服务报酬补偿,科学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杜绝过度检查、过度医疗;采取集中采购招标、协商谈判等方式,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部分医用设备检查的价格;强化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和医保支付比例,引导患者基层首诊、分流就医。(记者方言实习生杨子文)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