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民诉兰州威立雅侵权纠纷案昨开庭
【本报讯】11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城关区法院一审开庭。
7名原告以侵权纠纷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当天,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街道社区群众代表、律师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等40多位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旁听了庭审。同时,原告家属代表、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也旁听了庭审。庭审中,法庭就诉辩双方当事人之间围绕威立雅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相应补救、补偿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原告方所受到的损失和是否仍需要对被告方进行单独另行赔偿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
7市民诉威立雅公司侵权
上午9点30分,此起侵权纠纷案在一声法槌落定后正式开庭。王某等7位原告人诉称,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导致原告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高价购买了瓶装水,致使原告及其家人精神上倍受焦虑,请求判令各被告向7原告分别承担购买矿泉水费用72元,误工费用100元,检查身体费用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包括常规与非常规监测项目。
被告威立雅公司庭审辩称,在2014年4月10日18时40分左右日常水质检测中发现水样中“苯”超标,立即启动公司的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向兰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事件进度,配合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开展检测、平息、公开道歉,并在确认自来水苯超标后于2014年4月11日11时停止了北线自流沟的输水,排空受污染的自来水等相关后续工作。在此案诉讼期间威立雅公司又将2013年1月至水污染事件发生之前的水质检测数据全部补录入网站以供市民查阅。2014年9月28日威立雅公司在《兰州日报》上发布公告,按2014年4月的日平均用水量向城关区、七里河区的自来水用户(除工业用水户),减退5天的水量;对建有蓄水池的用户再增加减退3天的水量。向西固区、安宁区的自来水用户(除工业用水户),减退15天的水量;对建有蓄水池的用户再向其减退3天的水量。上述减退水量补偿工作在2014年10月自来水收费期内经核算后一次性完成减退。公告中威立雅公司再次对此事件表达了歉意。
被告反复强调“合同关系”
庭审中,威立雅公司针对7原告提交的水费减免单据、购买矿泉水收据等相关证据,威立雅公司律师表示与各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并且强调,7名原告所住的城关区并未受到苯超事的影响,自始至终,七里河区、城关区在该事件中并未查出自来水苯超标问题。威立雅公司认为,其公司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了自己的企业责任,落实了相应措施对市民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原告不得再重复求偿,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列为第二被告的兰州石化分公司则认为,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后,兰州石化分公司已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手段,尽到了企业责任。第三被告中石油集团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既没有合同关系,亦未实施任何侵权的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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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等七人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一案后,因部分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在案件即将开庭时部分案件当事人先后申请追加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为被告,期间,兰州石化分公司与中石油集团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