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7市民状告威立雅等三公司“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侵权案开庭

18.11.2015  09:59

  原标题:7市民诉兰州威立雅等公司侵权案昨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

   中国甘肃网11月1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 11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城关区法院一审开庭。7名城关区居民作为原告,以侵权纠纷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当天,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街道社区群众代表、律师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等40余位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旁听了庭审。同时,原告家属代表、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也旁听了庭审。

  原告诉求

  水污染扰乱正常生活

  众被告理应赔偿道歉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自来水突然被爆出苯污染(以下简称“4·11”事件)。早在2014年4月10日17时,威立雅首次发现出厂的自来水苯含量高达118毫克每升,到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出水口自来水严重超标,并报告兰州市政府,11日11时兰州威立雅切断供水。

  对此事,7位兰州市民将威立雅起诉至城关区法院,认为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还买了高价瓶装水,致使原告及其家人精神上倍受焦虑,7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担自己购买矿泉水费用72元,误工费用100元,检查身体费用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威立雅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包括常规与非常规监测项目。

  2015年11月17日,在距离事发一年零七个月后,“4·11”事件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公开审理。

   被告自辩

   威立雅:不存在侵权

  威立雅公司代理律师答辩称,在“4·11”事件中,威立雅没有构成对原告方的侵权。首先,威立雅公司没有向本案的7名原告直接收取水费,威立雅公司与市民之间没有形成供水合同关系。其次,在“4·11”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中,作为自来水的生产企业,威立雅公司既不会在水中添加苯,也不会在生产中产生苯,因此,苯的来源是自来水生产之外的,而且在水质检测中,城关区与七里河区没有检测出苯,而本起案件中的7名原告方均来自城关区,“4·11”事件对其没有实质影响,威立雅公司不存在侵权。

  第三,根据国家明确规定,苯元素的检测在自来水检测中属于非常规检测项目,检测时间为半年一次,公司严格根据国家规定,于2014年4月10日下午专项进行苯检测时,发现水中还有苯,威立雅公司立即启动公司的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向兰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事件进度,配合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开展检测、平息、公开道歉等工作,并在确认自来水苯超标后于2014年4月11日11时停止了北线自流沟的输水,排空受污染的自来水。公司认为自身检测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故意迟报,并且在事发后尽到了企业应尽的责任。

  最后,威立雅公司提出,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水中苯超标对市民健康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此,诉求精神赔偿金没有依据。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姚昕在2014年4月22日兰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向兰州市民鞠躬道歉,不必再进行道歉。

   兰州石化: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兰州石化公司提出,“4·11”事件是一起城市供水安全责任事件,引发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威立雅公司4号、3号自流沟超期服役,沟体伸缩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自流沟属于威立雅公司的生产设施,兰州石化公司从未污染过制成、输出的自来水。因此,兰州石化公司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自己与兰州石化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事实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而兰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与身在北京的集团公司没有关系。集团公司与原告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未实施侵权行为,在“4·11”事件中没有任何责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辩论焦点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

  7名原告为了证明自己向威立雅公司缴纳水费,分别提交了水费单、水费发票,在一张城关区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整体水费单上写着“威立雅公司减免水量180吨”,原告市民认为,“这点恰好能证明,城关区的水质肯定也出现了问题,否则,威立雅公司为何要减免水费?”除此之外,还有原告市民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在局部自来水苯超标期间,自己的居住地在安宁区,而非城关区。

  对此,三家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无法证实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也无法证实事件发生时,原告市民是否居住在租赁房屋内。针对水费单,威立雅公司提出,这正好说明市民的水费交给物业,没有直接交给威立雅公司,与兰威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庭审中,法庭就诉辩双方当事人之间围绕威立雅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相应补救、补偿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原告方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

  据了解,2015年2月17日,兰州市城关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等7人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一案后。因部分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在案件即将开庭时部分案件当事人先后申请追加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为被告。期间,兰州石化分公司与中石油集团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