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见义勇为 岂能刻舟求剑?

12.11.2014  17:06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现代快报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然而自己却被有意忽略。当地回应称,从2007年到现在,张豪有多次违法行为,还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到现在,他还因打人在接受处理。南通事“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通知”中有“受到群众认可、社会反映好、遵纪守法”条款,张豪并不符合这一要求。(11月11日 《现代快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温暖度的一个衡量系数。表彰见义勇为,是为了激励更多的人在别人危急时刻伸出帮扶之手,让助人为乐的信念得以散播。可是,申请见义勇为受阻的事,最近屡屡发生,各地对申请“见义勇为”的附加了怪异的苛刻条件,令人诧异。

  新闻事件中的张豪,救火救人的事迹是真实的。一同参与救人救火的伙伴都获得了“见义勇为”的褒奖,他却没有被单位推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先。究其因,原来是他之前表现不好,有多次违法行为,还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直到现在,他还因打人在接受处理。回顾张豪的斑斑劣迹,不禁令人唏嘘。不过,再回头想想,这样劣迹斑斑的一个“表现不好”的人,能在危机四伏的火海中奋不顾身地救人,瞬间迸发的正能量,是多么的可贵啊。

  表现不好的人能不能申请“见义勇为”?这其实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评判的主要标志是“见义勇为”,而不是他的平时表现。一个人,哪怕他刚刚刑满释放,只要他真正有了见义勇为的举动,我们就应不吝啬掌声。大家常用“知错就改”鼓励犯错的孩子改过自新,我们又为何拿“之前表现不好”来苛责见义勇为申请者呢?要知道,公平公正是评审见义勇为的基本标志。再者,一纸鲜红的表彰,或许就是一个人由“”到好的催化剂。因此,张豪不该因“不光彩”的过去而被见义勇为拒之门外。

  评判一个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标准,不应当是他之前的表现怎么样,而应当是他是否真的做了见义勇为的事,南通市评先见义勇为的地方规则,把“表现不好”的人拒之门外,分明是带着色眼镜看人,这是无异于刻舟求剑般的愚昧。当地选拔根正苗红的见义勇为者,或许是为打造“英雄”提供契机。然而,抗震英雄雷春年诈骗别人锒铛入狱的惨痛悲剧告诉我们,保持“英雄”的原始风貌,不让他们剑走偏锋,也是非常关键的。

  污点不是永恒,荣耀也仅是一个起点。评选见义勇为需要客观公正,表彰宣扬见义勇为需要有节有度。因此,我们需要谨记:见义勇为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评审标准,“见义勇为者”和“英雄”的成长,也需要审慎的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