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立法规定:政府应设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29.05.2015  11:30

  原标题:我省立法规定——政府应设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中国甘肃网5月2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赵万山) 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贯彻实施《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以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针对甘肃非遗保护中存在的生存环境日渐恶化、保护力度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保护机构不健全等现实问题,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非遗的责任,强化了非遗传承与传播的要求,突出了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由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5条,包括总则、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对国家非遗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一些新的内容,使我省的非遗保护制度更加系统全面,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