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6月1日起实施

28.05.2015  12:20

  原标题:《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6月1日起实施

  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启动

   中国甘肃网5月2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高宏梅)从2015年6月1日起,《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正式实施,一系列针对非遗传承、保护以及动态考核等条例将从根本上改变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状。

  据了解,我省“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这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等6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1人、33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省级非遗名录体系,450名民间艺人成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我省非遗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不过,长期以来,非遗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令人忧虑的是,我省文化遗产的创意开发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非遗保护中没有很好地将价值文化元素与产品、服务有机融合在一起,未能形成新的文化业态,这与非遗保护和现代产业发展的世界潮流不相符合。许多非遗项目有了“头衔”后不仅没有发挥其文化活力,反而存在保护专项资金挪用、传承机制空白等现象。3月27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通过,标志着我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

  《条例》共分六章56条,对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按照《条例》规定,非遗传承人有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等义务。非遗传承人也列入“软考核”的范围内。根据《条例》,非遗传承人享受传承人补助费等权利的同时,还须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同时,普通公民也可以自荐认定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继承人,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继承人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要退出,可以重新认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