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避让行人被罚200元记3分 司机不服状告交警队

12.10.2015  09:22

    原标题:未避行人吃罚单 司机不服状告交警队

    兰州中院终审:被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决定程序正确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人行横道线上,行人推着自行车在通过马路,一辆小型轿车朝此处开来。交警见状马上打出手势,示意轿车司机停车,但是该司机并未避让行人。对此,交警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书。司机兰某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签字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10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兰某要求撤销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简称:河北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3日下午5时30分,河北大队交警在盐场路执勤过程中,遇到推自行车的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马路,为了行人的安全,交警用手势两次示意司机兰某停车,兰某均未停车且变道继续向前行驶。在第三次手势后,兰某才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线上,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河北大队交警认为兰某驾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主动避让行人,在交警示意停车后仍然向前行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当场作出并送达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兰某2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对此,兰某拒绝签字,并认为河北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将其起诉至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河北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故判决驳回兰某要求撤销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兰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河北交警大队向一审法院出示的视频录像车号无法看清,不能证明是其驾驶车辆,该车辆已经减速缓行,其前面的两辆车通过交警未制止,交警也未制止行人,直接处罚其不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本案中兰某2014年11月23日下午5时30分驾驶甘A牌照小型普通客车行经盐场路路口人行横道线时,未按交通警察指挥停车,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河北大队当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处以200元罚款、计3分的处罚决定书,向兰某进行了送达,兰某拒签后,河北大队在处罚决定书作了注明。因此,河北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李辉)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