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要求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加大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
8月19日,省政府正式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棚改工作的重大政策调整,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为我省在“一带一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精准扶贫大战略之中,实现新突破,谋求新发展创造基础条件;为充分发挥国家投资项目的牵引杠杆作用,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注入活力。
《实施意见》针对我省省情实际,在重点内容上突出同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同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政策,同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同“精准扶贫”、“向西开发”等国家大战略相结合,坚持以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目标,完善保障措施,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确定,2015—2017年全省完成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32.85万户;完成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42万户,其中,全面完成庆阳、平凉、会宁革命老区的14.9万农村贫困户危房(窑)改造;设市城市用水普及率逐年分别达到95%、95.5%、96%;燃气普及率逐年分别达到85%、86%、87%;污水处理率逐年分别达到85%、86%、8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年分别达到90%、92%、95%。同时,把棚改项目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纳入“三个计划”范围推进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统筹用好中央、省级棚改补助资金和公积金试点政策及贷款资金,加大对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享受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和中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持,并在手续办理、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等方面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以国家确定的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和扶贫片带、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地震设防8度及以上高烈度地区为重点,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2015年9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完成对2014年以前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排查,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并纳入本地区2015—2017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实施意见》提出,全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一步放开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积极引导棚改配套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捆发包,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资建设。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服务。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享有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用足用好国家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本金投入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各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强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全面完成三个“三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