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7.08.2015  16:25

甘政发〔2015〕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全省列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46.35万户(含城市危房、城中村22.3万户)、农村危房63.35万户,改造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国家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强化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抢抓政策机遇,加大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 明确三个“三年计划”。一是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32.85万户。其中2015年11.63万户、2016—2017年21.22万户。二是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42万户,每年完成改造不低于14万户。其中,庆阳、平凉、会宁革命老区的14.9万农村贫困户危房(窑)全面完成改造。三是城镇棚户区及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设市城市用水普及率逐年分别达到95%、95.5%、96%;燃气普及率逐年分别达到85%、86%、87%;污水处理率逐年分别达到85%、86%、8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年分别达到90%、92%、95%。同时,要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三年计划”范围,科学规划,整体衔接,协调配套。

   二、用足用好政策,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三)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 各市州政府要抓紧落实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的要求,加快制定本地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要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享受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和中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持,并在手续办理、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等方面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明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各类审批手续办理时限,尤其对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必须限期办理审批手续。

   (四)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各地有关部门要大力提倡和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各市州政府要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并于2015年9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住房回购机制,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货币化安置和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市作为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和贷款资金,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五)进一步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把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放在城市、城镇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国家对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投资政策,统筹规划、互相协调、综合配套。城镇棚户区及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项目要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地面地下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认真排查2014年以前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务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并纳入本地区2015—2017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六)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一是突出重点,精准到户。农村危房改造要以全省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地震设防8度及以上高烈度地区为重点,坚持整体推进与精准到村到户相结合、各方支持与农户自身奋斗相结合,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二是一户一档,健全档案台账。各地要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准确鉴定危房等级,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改造一户、核销一户。三是规划先行,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确保改造后的农房必须达到质量安全标准。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以及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户建房选址、农房风貌进行科学引导。四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管,确保危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全面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银行贴息贷款政策,对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给予精准扶贫信贷扶持。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

  (七)全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市州要对利用各类贷款开发建设的项目,精心谋划,统筹建设,做到项目资金自求平衡,确保按期还款。要通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办法,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向提供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省政府将督促指导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年度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州及县市区,省政府将根据各市州申请,统筹协调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八)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放开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积极引导棚户区改造配套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打捆发包,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资建设。大力推广特许经营、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建设等各种模式,切实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要将具有特许经营权的项目与没有直接受益的项目捆绑进行综合开发,不断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依法完善债券制度,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解决贷款额不能满足资金需求的问题。

   (九)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服务。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指导协调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政策,提升职工的住房质量,改善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鼓励林业、垦区、独立工矿区以及三线企业搞好本系统、本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原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公司要通过市场化改制,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制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有限责任,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 对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及纳入各地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国家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本金投入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各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要继续加大对城中村、城边村、农村危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十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市州及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抢抓政策机遇,围绕提升城市功能、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入开展调研,摸清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以及独立工矿、煤炭、林业、农垦等企业棚户区的基本情况,尽快充实完善改造计划,确定今后三年改造项目总量,扎实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凡是改造条件成熟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2016年计划加快推进实施;凡是列入《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精准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目标责任书》的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考核,确保按期完成年度任务。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和项目建设法人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

   (十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协调,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的同时,指导各地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市州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厅要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加大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效益等方面的监管和评估。省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省级统贷统还平台,要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代建工作,充分发挥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和在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建设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要全面落实精准扶贫方案,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贷款支持。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对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十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县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的半年和年终考核。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研究建立长效督查机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主体资格审查机制、金融贷款资金管理运行考核机制,督促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三个“三年计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政府将每季度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行政审批推诿扯皮、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州政府负责人将约谈问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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