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

28.07.2014  13:31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紧迫而艰巨。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以厘清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着力加强党委统一领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基本职责

  明确和细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加快构建党委(党组)积极负责、主要负责人自觉尽责、班子成员主动担责的工作机制。

  1.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党委全委会的责任。一是研究和决策。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二是审议和监督。每年至少1次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2)党委常委会的责任。一是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好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二是选人用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是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四是检查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五是报告请示。定期向同级党委全委会和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上级党委、纪委请示。六是听取汇报。定期不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七是支持保障。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和巡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证。

  (3)纪委的监督责任。一是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二是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三是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四是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五是案件查办。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4)党委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党组(党委)的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履行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的职责;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履行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