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包天,竟敢强迫毛主席做广告!
作者:汪昌莲
“打土豪分现金,再来一次‘秋收起义’?”15日,网友“连鱼”在网站上爆料称,在福建漳州芗城区元光南路上,一橱柜店的橱窗广告,竟打出毛主席领导秋收起义的画面。“商家为了博眼球,真是无所不用其极。”该广告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质疑,有网友表示,该广告看似有创意,可明显违规了。(9月16日《海峡导报》)
这显然是个荒诞的“穿越剧”。毛主席领导秋收起义的画面,竟然成了商业广告的背景;而伟大领袖毛主席,则成为某橱柜品牌的“形象代言人”。问题是,请毛主席“代言”,得到过主席后人的同意吗?显然,毛主席是“被代言”。仅从这一点来看,这个“秋收起义”的广告,已经涉嫌违反了新修订的《广告法》。
《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特别是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查处。”再者,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文件,明令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的形象进行商业促销宣传”。此外,商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利用毛主席的形象做户外广告,已经涉嫌侵犯了毛主席的肖像权,主席的后人有权向商家追责。
特别是,用领袖的形象做广告,让毛主席“被代言”,虽然是商家吸引顾客的一种手段,但却是对伟人的极大不尊;将毛主席领导秋收起义的画面,作为商业广告的背景,更是对“秋收起义”这个革命历史事件的一种歪曲。至于将“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壮举,篡改为“打土豪、分现金”的网络式广告词,从小处讲,是在消费历史事件;从大处讲,是对革命历史的一种背叛。
因此,当地工商部门将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商家进行严厉查处,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毛主席“被代言”事件的发生,也给企业和商家提了个醒: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能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换言之,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广告宣传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一定要用得合理、合法还得合适,否则不但达不到宣传效果,还可能招致麻烦,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