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异地生育按参保地标准支付

25.12.2015  13:12

    原标题: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异地生育 按参保地标准支付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 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于近日制定出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

    缴费基数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

    据悉,此次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发放标准

    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发

    我省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按照我省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法律援助

    因生育保险待遇起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按服务单元、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付费。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