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 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5.12.2015  07:26

  原标题:《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

  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12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办法》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九种情形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其中,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的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方面,职工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按照我省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同时规定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等九种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要受处理

  管理和监督方面,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社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