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缓四降四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用工

18.02.2016  03:44

    【本报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将通过“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政策,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

    《意见》要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意见》指出,对去产能过程中退出企业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意见》明确,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政策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

    五缓:

    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2017年底前,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经与企业职工充分沟通并经职代会通过,可向省人社厅申请在期限不超过一年内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具体确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困难企业缓缴期满后,应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四降:

    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具体标准执行,并全部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2017年底前,认定的困难企业,经与企业职工充分沟通并经职代会通过,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可在1年期限内,在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可按照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1年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缴费应当全部按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齐。

    四补贴:

    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予以补贴

    2017年底前,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裁员率低于4%的,一律按照上年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