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政策 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用工

18.02.2016  07:11

  中国兰州网2月18日消息 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将通过“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政策,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

  《意见》要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意见》指出,对去产能过程中退出企业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意见》明确,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记者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