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明确覆盖省长和省委书记

29.07.2014  11:50

  中国兰州网7月29日消息  我国对省长、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将迈出重要一步。在昨天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中组部、审计署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领导干部。这意味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将明确覆盖省长和省委书记。

   □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更加细化

  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等。但据京华时报记者了解,此前针对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并未实际进行。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也以副省部级领导干部为主。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审计对象进一步做出明文规定:作为审计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等。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中国审计学会理事、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赵保卿昨天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配合实施细则中“重点地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新要求,意味着今后省长、省委书记任内都应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赵保卿认为,实施细则除明文规定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的省委书记、省长都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更大突破是同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应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内至少审计一次。“提高审计频率,拓宽审计面,加大审计比例,这样的规定更具普遍性,力度也大幅加强。”

   □专家说法

   扩大同步审计范围是方向

  实施细则提出,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