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紫轩酒业告莫高实业不正当竞争胜诉

11.08.2015  11:35

  原标题:紫轩酒业告莫高实业不正当竞争胜诉

  省高院终审:莫高向紫轩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

   中国甘肃网8月1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高雯)2011年9月,甘肃紫轩酒业销售公司(下称紫轩销售公司)发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莫高实业)仿制其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几经周折,2015年2月11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8月10日,该案由省高院终审作出“莫高实业向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紫轩酒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驳回紫轩酒业其它诉讼请求”的判决。

   莫高实业被罚款50万元

  紫轩酒业公司于2007年生产“紫轩”系列干红葡萄酒,2008年注册“紫轩”商标,至2011年“紫轩梅尔诺”系列干红葡萄酒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2011年9月,紫轩销售公司发现莫高公司仿制其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遂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莫高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侵权商品,销毁侵权标贴与标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诉讼请求。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莫高实业公司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全部产品;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以书面形式向紫轩销售公司赔礼道歉。

  2013年7月19日、9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两次向莫高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莫高实业公司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莫高实业公司仍未履行。2013年11月11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向莫高实业公司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对莫高公司罚款50万元处罚。2013年11月,莫高实业公司两次向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市场召回说明书,称截止2013年11月25日,莫高实业公司已召回涉案三款产品999件,并称市场上的涉案产品已经基本清零,并继续做好清理工作。

   莫高实业提出上诉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酒业公司在维权中发现涉案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并于2014年7月9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莫高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支付维权费用50万元,并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嘉峪关市中院一审认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莫高实业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三款涉案侵权产品予以召回、向紫轩销售公司赔礼道歉,据此,紫轩销售公司撤回了赔偿损失的主张,但由于莫高实业公司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致使涉案的三款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销售。原告作为紫轩品牌涉案三款产品的生产厂家及所有人,有权继续主张要求被告莫高实业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

  同时,原告紫轩酒业提交的涉案三款产品2010年-2013年的销售统计表,由酒钢内部财务部门出具,无法印证其真实性及有效性,亦不足以证实其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遂判决,被告莫高实业向原告紫轩酒业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共计540048.66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宣判后,莫高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高实业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省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故应予确认。省高院认为,紫轩酒业公司产品应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紫轩酒业公司所生产的“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和橡木桶木盒等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形状是区分其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而莫高实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涉案三款包装、装潢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外包装形体、底色等图案近似,视觉上不易区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紫轩酒业公司与莫高实业公司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莫高实业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故意混淆涉案葡萄酒的来源,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能体现善意,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莫高实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紫轩酒业公司造成产品销量和企业声誉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酌情判处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40048.66元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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