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兄弟”相煎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11.08.2015  01:44

    【本报讯】甘肃首家葡萄酒上市企业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同省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紫轩告莫高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任何侵权,该案一审宣判后莫高提起上诉。8月10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共计540048.66元。

    包装相似紫轩状告莫高

    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轩酒业公司)于2007年生产“紫轩”系列干红葡萄酒后,先后注册“紫轩”商标,并荣获多个奖项,评为知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等。同时也与多家公司合作,享有盛名。2011年9月,紫轩销售公司发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实业公司)仿制其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遂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莫高实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特有包装、装潢,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莫高实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侵权商品,销毁侵权标贴与标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诉讼请求。审理中,紫轩销售公司撤回了要求赔偿损失1元的诉请。

    莫高败诉支付54万经济赔偿

    该案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莫高实业公司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致使涉案的三款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销售。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外包装与原告“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及混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宣判,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50万元,维权费用40048.66元,共计540048.66元。驳回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莫高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莫高实业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从包装、装潢上看,两款产品在外包装上虽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并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上诉人拥有的莫高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已进入全国前三甲,是我省极具潜力的上市公司,没有必要模仿知名度远低于自己商品的违法行为而获利。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紫轩酒业公司生产的紫轩梅尔诺系列干红葡萄酒产品自2007年以来,屡次获得国际、国家级及省市级各种荣誉,紫轩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紫轩干红系列葡萄酒被嘉峪关市命名为知名商品,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紫轩酒业公司所生产的“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和橡木桶木盒等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形状是区分其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而莫高实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包装、装潢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视觉上不易区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紫轩酒业公司与莫高实业公司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尽管“莫高”系列葡萄酒在同一地域内也享有不低于“紫轩”葡萄酒的知名度,“莫高”商标也是中国驰名商标,但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故意混淆涉案葡萄酒的来源,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能体现善意,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据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