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09.07.2014  18:32

甘政办发〔2014〕1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矿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总召集人: 王玺玉 副省长

   召 集 人: 刘 斌 省政府副秘书长

         肖庆平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 范 鹏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剑英 省委农工办副主任

        王久武 省编办副主任

         王宗良 省信访局督查专员

        王泉清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保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玉山 省公安厅巡视员 

         郭华峰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智军 省财政厅副厅长

        曹玉龙 省人社厅副厅长

        郭明卿 省建设厅副厅长

        姜 良 省农牧厅副厅长

        金中杰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张 冰 省审计厅副厅长

        郭晓霭 省地税局副局长

        邓晓龙 省工商局副局长

        柳 民 省统计局副局长

        曾施霖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 森 省扶贫办副主任

        马 方 省总工会副主席

        刘 虎 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李瑞虎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李文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柳 楼 甘肃银监局副局长

        鱼向东 甘肃证监局纪委书记、副局长

        潘 波 甘肃保监局副局长

        贾 涛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工会主席、总审计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全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民政厅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城乡低保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之间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

  (四)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宜的落实。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省委宣传部: 负责统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省委农工办: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与落实。联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省编办: 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地方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信访局 :指导各地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分析预警,适时提出调整救助标准的建议。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地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省教育厅: 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指导有关院校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大力培养社会救助相关专业人才。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省公安厅: 负责统筹研究户籍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社会救助的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立足全省实际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分配和管理中央、省级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牵头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指导市、县两级做好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指导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全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市州、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指导各地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省财政厅: 负责编制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督促各地强化财政投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省民政厅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运行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并对财政困难地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省人社厅: 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况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指导各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对象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核查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等工作。

   省建设厅: 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等相关信息。

   省农牧厅: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管。做好与省民政厅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妇幼保健以及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省审计厅: 负责对各地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各地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各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纳税相关信息。

   省工商局: 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创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省统计局: 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

   省扶贫办: 负责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省总工会: 指导各地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地工会组织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负责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甘肃银监局: 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甘肃证监局: 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协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拥有有价证券的相关信息。

   甘肃保监局: 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指导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信息通报,为医疗救助机构提供贫困患者的大病医保支付情况。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在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借款、还款和个人信用卡存款、还款情况信息核查。

   五、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在经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庆阳市检察机关支持7位贫困户起诉讨回了欠薪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关键期,检察
庆阳市院为贫困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
    近日,庆阳市院干警前往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正在住院治疗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现场发放救助金1.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