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办法》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不得擅自降低考试标准

27.08.2015  14:21

  原标题:我省出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管理试行办法

  擅自降低考试标准,将取消考场资质

  资料图

   中国甘肃网8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李升)8月26日,记者获悉,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了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程序,并对社会化考试场违规追责行为进行了明确。

   A.考场建设要符合基本申请条件

  社会化考试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一考试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下称“科目二考试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下称“科目三考试路段”)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三安全常识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建设前,建设方负责规划、建设,并向交警支(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建成后经交警支队进行初验合格,报交警总队进行复验,复验合格进行备案,考试场开通考试接口。

  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考试场建设土地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提供的凭证资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组织或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考试场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等。

  科目一考试场设置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要求,还应满足:考试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机数量不少于20台,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考试员用于管理的计算机应当连接打印机、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考试用计算机应禁止使用USB、光驱、软驱等设备;考试场局域网带宽应大于100Mbps。考试场应当设置紧急出口和应急通道,消防安全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考试场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通信屏蔽系统。

  科目二考试场除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要求,还应满足:考试场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通信屏蔽系统;未经交管部门同意,平时训练不得动用考试车辆或启用考试设备;考试场向交警支(大)队考试管理部门监控中心实时传输考试内容音视频。交警支(大)队考试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社会化考试场传输的音视频进行监管,制作监管日志;交警支(大)队考试管理部门监控中心与考试场之间实现实时通信;考试场地应当采用全封闭式管理,设置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场地、设备、系统及车辆,具备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科目的考试能力。

  科目三考试路段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要求,考试全过程实现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保存一年以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应当参照科目一场地设置。

   B.考试场违规情节严重将追责

  《办法》明确,交警支(大)队对已批准使用的社会化考试场,对考试过程进行评判监督;对考试评判及监督系统进行管理,设置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考试系统、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确保考试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监督考试场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不少于3个月考试,并责令整改:科目一、二、三考试设备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及相关作弊软件的,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科目一考试机安装无线接收装置及与考试无关的外接设备的;通过无绳电子设备、针孔摄像头或无线对讲设备由考试场内场外人员对考生进行指挥考试的;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降低考试标准的等等。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及提供考试设备厂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考试场考试资质并上报公安部,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考试软件屏蔽考试扣分项目、修改考试成绩、修改考试过程参数的;通过软件修改考试预约信息,为不合格考生多次补考的;通过修改考试基本参数、降低考试标准或减少考试项目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