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管理试行办法

28.08.2015  10:19

  原标题:我省出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管理试行办法

  擅自降低考试标准将取消考场资质

   中国甘肃网8月28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首席记者 葛强) 昨日,记者获悉,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了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程序,并对社会化考试场违规追责行为进行了明确。

  社会化考试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一考试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下称“科目二考试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下称“科目三考试路段”)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三安全常识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建设前,建设方负责规划、建设,并向交警支(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建成后经交警支队进行初验合格,报交警总队进行复验,复验合格进行备案,考试场开通考试接口。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不少于3个月考试,并责令整改:科目一、二、三考试设备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及相关作弊软件的,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科目一考试机安装无线接收装置及与考试无关的外接设备的;通过无绳电子设备、针孔摄像头或无线对讲设备由考试场内场外人员对考生进行指挥考试的等等。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及提供考试设备厂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考试场考试资质并上报公安部,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考试软件屏蔽考试扣分项目、修改考试成绩、修改考试过程参数的;通过软件修改考试预约信息,为不合格考生多次补考的;通过修改考试基本参数、降低考试标准或减少考试项目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