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以制度牵引反腐倡廉有新成果

28.01.2015  17:17

        为进一步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牵引推动作用,近期,甘肃省院认真梳理反腐倡廉配套制度体系,在紧密结合实际、广泛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会议研究讨论基础上,出台了3项更加具体化、有操作性、有约束力的反腐倡廉配套制度,进一步夯实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基础。
      一是出台了《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通报等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示制度。省院党组及其成员、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以提示牌形式明示自己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具体责任和措施,时常提醒自己抓好落实;建立岗位党风廉政风险警示制度。省院机关从一般干警到院领导,都要按照工作岗位、履职特点、具体业务流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查找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以警示牌形式进行警示提醒,防止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建立履责情况记载制度。省院党组及其成员、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积极主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做好相关文字记载。履责记载应建立专用记录本;建立履责情况汇报、述职制度。省院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对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汇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并填写《自查反馈表》由纪检组收集存档;年底召开一次述职述廉会议,由党组成员向机关干警汇报自己落实主体责任及廉洁自律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机关各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机关党委报告;建立履责情况通报制度。省院党组对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机关党委对各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当每半年通过机关局域网或其它方式通报一次;建立履责整改情况再反馈制度。省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对院党组、各党支部对机关党委通报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分别向院党组、机关党委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省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各党支部执行《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二是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定点包干和督导检查制度》,该《制度》规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及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根据对应安排分别对全省17个市、州、分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进行定点包干督导。该《制度》要求,定点包干督导领导干部每年对包片地区集中督导检查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督导检查以发现问题和指导解决问题为主。督导检查结束后,向省院党组写出专题情况报告。该《制度》的出台,进一步优化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督导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中主体对主体布置任务、主体对主体对接责任、主体对主体传导压力、主体对主体报告落实情况的工作要求。
        三是出台了《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违纪违法线索的定义、处理原则、管辖范围、处理方式、处理期限、了结情形、责任追究等,规定了直办、提办、督办、转办、谈话函询、暂存、了解等7种处置方式,实现了案件线索受理到处置全过程无缝隙覆盖、集体研究决策、层级筛选处置、严谨规范管理,有效预防了案件线索暗箱操作、压瞒不查、随意处理、权力寻租等现象的发生,切实规范了案件线索管理处理工作,填补了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管理处理制度的空白,为全省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规范高效管理处理线索、查办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