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1.对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
2.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省工信委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已有上述各类平台并按规定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由各平台管理部门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4.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5.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6.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三、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7.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8.提高省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9.明确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10.改进省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11.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12.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招标采购环节的核准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四、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3.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4.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省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人才“服务绿卡”等优惠政策。愿意在我省长期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专家公寓或周转住房。鼓励用人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医疗等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各市州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15.各高新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科研人才落户。在兰州市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其他市州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16.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扩大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将岗位设置、职称评聘、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限下放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和省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时间、岗位标准等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7.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引进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全省在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州县、艰苦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要求。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1亿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9.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0.鼓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报送省工信委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1.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2.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办23.建立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落实与发明人约定的专利转化、实施的奖励和报酬。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对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牵头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
25.向省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2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教育厅
27.优化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实施资格备案管理。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兰州海关、省国税局
28.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29.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七、建立宽容失败机制
30.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中央在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比照本措施给予相应扶持。
各市州应依据本措施制定具体方案,推进本区域科技创新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