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19.08.2016  10: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加快建立健全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助推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农业水价改革与水权制度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投融资机制改革紧密衔接。综合应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树立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既要使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保障基本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针对河西灌溉农业区、中部提水灌区、东南部补充灌溉区不同的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农业水价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

  坚持节水增效。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改革空间。坚持水价调节、水权流转、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促进种植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通过节水、增产、增效,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总体目标。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河西灌溉农业区:用5年时间,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部分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分类水价普遍实行。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水权制度健全,农业用水方式实现重大转变,高效节水灌溉普遍应用,水肥一体化技术集成发展,逐步推行精准灌溉,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

  中部提水灌区:用7年时间,落实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高扬程提水灌区电费补贴,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泵站、渠系配套完备,水权制度建立,膜下滴灌、垄膜沟灌普遍应用,现代农业区域化发展,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升。

  东南部补充灌溉区:用10年左右时间,融合发展人饮供水与农田灌溉,以农村供水管理站带农田灌溉站,逐步合并管理,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万亩以上灌区骨干工程改造更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并普遍实行,适宜的节水技术普遍应用,特色农业集约化发展,用水效率和效益稳步提升。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拓宽投入渠道。

  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实施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加快大中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通过价格主导、产权保障、财政引导,吸引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PPP方式投入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性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实、进展快、效果好的市州、县市区倾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五)完善计量设施。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全面配套地表水灌区计量设施,河西灌溉农业区配套到农渠口,中部提水灌区配套到斗渠口及以下,东南部补充灌溉区细化计量单元、加快配套计量设施。地下水灌溉机电井全部安装水电联动的智能化计量装置,已安装的升级改造,精准计量到地块、到农户。(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

  (六)确定初始水权。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与流域相结合,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与土地承包权相匹配,确权到水源、到工程、到地块、到协会或用户,权证期限与土地延包期相一致。实行取水许可动态管理,河西灌溉农业区、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指标只减不增,初始水权确权到用户。中部提水灌区初始水权确权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东南部补充灌溉区确权到村集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七)加强过程控制。

  大中型灌区按照灌溉轮次,全面实行先买水后供水的办法。地表水实行年初预安排,按月调度,轮次控制,年末决算。地下水一井一表一卡一台账。井河混灌区地表水优先,地下水补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八)鼓励水权流转。

  以流域为界,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自由竞价,有序交易。交易余量,政府授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管单位回购,年度清零。水权确定后新增的用户从水市场购买水权,用水权流转提升用水效率和效益。

  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按市场价跨区域、跨行业转让。(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九)加强供需管理。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中小微并举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技术和农机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依据《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细化灌溉定额,加强供水计划管理,优化用水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压减水资源短缺区域高耗水低效益作物面积,选育推广低耗水高效益作物。(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十)深化行业改革。

  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离。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管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十一)完善终端管理。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探索实行物业化管理。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二)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实行协商定价。政府定价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协商定价的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十三)完善成本监审。

  政府定价的,实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的重要程序,明确准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十四)合理制定水价。

  政府定价的,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增产增效情况、高效节水发展、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价。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河西灌溉农业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中部提水灌区确有困难的,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东南部补充灌溉区分阶段调整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协商定价的,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十五)适时调整水价。

  已建工程,一次批复、小步快走、动态调整。新建工程,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水价形成方式、价格构成和价格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井河混灌区要统筹地表水、地下水价格,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地下水水价应等同或略高于地表水水价,确保用好地表水、少用地下水。合理制定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十六)水价分类分档。

  建立有利于保基本、促节水、调结构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制度。实行分类水价,要统筹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生产效益、用水量等,区别耕地性质、作物种类、供水水源、灌溉方式等用水类型,限制类上浮,鼓励类下浮,奖优罚劣。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合理确定水量阶梯和加价、优惠幅度,超用累进,少用递减,节奖超罚。可实行季节水价,河流来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季节水价要丰低枯高,用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季节水价要峰高谷低,调节供需。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探索用水合同管理,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河西灌溉农业区重点探索推行分类水价、分档水价,中部提水灌区重点探索推行分档水价、季节水价,东南部补充灌溉区重点探索季节水价、两部制水价。(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十七)加强成本控制。

  水管单位要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和制度,严格定岗定编,降低消耗,提升效率,管控成本,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八)建立补贴机制。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十九)建立奖励机制。

  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筹集奖补资金。

  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提水灌区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各市州要尽快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指导协调。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市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适时予以推广。各市州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上每年对各市州政府进行考核。对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问责追责。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