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年内试点跨省就医费用结报

26.01.2016  10:37

  中国兰州网1月26日消息 昨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文件联合印发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省内就医费用省级结算及跨省就医费用核查结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2016年全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就医费用省级结算工作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初步建立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开展跨省就医费用结报试点。

   今年开展省级定点医院跨省就医费用结报试点

  《实施方案》指出,2016年全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就医费用省级结算工作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初步建立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开展跨省就医费用结报试点;2017年全省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结报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力争在全省全面推开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结报工作。按照甘肃省新农合已经确定的50种重大疾病病种目录、费用限额、补偿标准和临床路径,坚持“病种为主、限额支付、即时结报”的原则,在病种限额内由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规范化治疗和费用“一站式”结报服务。重大疾病患者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新农合省级结算中心、大病保险机构以及民政部门与省级医疗机构统一进行结算。

   恶性淋巴瘤等50种疾病作为重大疾病省级结算病种

  《实施方案》明确,重大疾病病种范围按照《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规定,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脑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恶性淋巴瘤、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等50种疾病,作为2016年新农合重大疾病省级结算病种。

  定点医疗机构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实际诊疗服务能力,遵循“合理布局,专科专治,中西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辖区域,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诊治条件好、管理规范,具备相应病种诊治条件,取得相关病种技术准入资格,能独立开展相关病种治疗业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信息网络系统按要求互联互通且运行正常的新农合定点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相关病种的定点治疗医院,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一律按照其合规费用的70%在患者出院前2天完成理赔补偿

  《实施方案》明确了重大疾病住院补偿与结算规程。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在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计入患者当年补偿封顶线计算基数,新农合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省卫计委制定下发的重大疾病临床诊疗路径规范,在相应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内,一律按照其合规费用的70%(精准扶贫对象和妇女“两癌”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在患者出院前3天完成新农合基本医保结算直补;患者出院前2天由大病保险机构完成理赔补偿;患者出院前1天由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完成医疗救助补偿;患者出院当天结清自付费用。

  甘肃省新农合省级结算中心,作为新农合重大疾病省级结算代办机构,全面负责新农合50种重大疾病患者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的结算工作,包括资料送审、费用审核、资金结算3个环节。

   选择1~2个市州开展结报试点并定期结算

  《实施方案》要求,2016年,我省将选择外出务工人员与异地安置人员相对集中的1~2个市州作为新农合患者实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地区,依托现有新农合省级管理平台实现与国家级信息平台互联对接,通过建立健全省级跨省就医费用信息数据库,实现跨省就医费用信息及时采集与交换,统一省外就医补偿政策,落实分级转诊制度,规范核查结报流程,加强数据信息监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我省新农合跨省就医患者费用核查与结报工作。

  《实施方案》强调,新农合省级结算中心负责全省新农合50种重大疾病统筹基金归集、支付、清算和新农合跨省患者就医费用核查结报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及时足额划转上解省级结算基金,定期与省级结算中心结算辖区内重大疾病患者、跨省就医患者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及时结算出院患者费用,定期整理申报补偿费用,共同实现结算业务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