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办法》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

21.08.2014  09:35

  原标题:《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

   中国甘肃网8月2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王星明) 为了切实解决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甘肃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了整改工作方案以及《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20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办法》从前期审批、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等方面强化重大项目监督管理,解决重大项目违规招投标、超开支、超概算问题。目前,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项目建设规模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办法》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包括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法指出,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分包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来说,招投标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分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要求中标人放弃合同。

  同时规定,重大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在项目竣工验收方面,《办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检查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对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整改,并暂停开工建设。对于未经批准超支出的项目,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使我省重大建设项目良性快速发展,《办法》指出,在重大项目建设中,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诚信体系记录,将违规主体纳入“黑名单”,两年内限制其在甘肃省范围内承担重大项目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任务。

  若违法违规将问责

  《办法》对于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负监管责任。财政、建设、水利、交通、行政监察等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启动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