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登黑社会团伙案一审宣判 25人领刑

27.06.2015  10:44

  原标题:永登黑社会团伙案一审宣判

  26名成员除一人免除刑责外,其余25人分别领刑

  宣判现场。记者 董子彪摄

   中国甘肃网6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6月2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永登李林胜黑社会团伙案在兰州中院二楼大法庭一审宣判,被告家属、受害人代表等近100人参加。涉案26名被告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被依法作出判决,其中除一人免于刑责外,其余2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分别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17年、16年,并处没收数额不等的个人财产与罚金。宣判后,26人中,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多数被告当庭表示将上诉。

   称霸永登7年多成员如待父母般孝敬“老大”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4月间,李林胜先后网罗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等永登县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福云、杨振乾、保平祖、徐得红、龙海水5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童子盛、徐鹏、何成伟、王世凯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期在永登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强行向县城各茶府、KTV等娱乐场所推销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为便于组织行动、更好地控制成员及笼络人心,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均租有房屋供组织成员聚集,不定期组织聚会,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该组织购买作案工具,为成员发放工资、生活费、购置衣物,为受伤成员承担医药费以及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而支出“跑路费”等费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作恶多端。从2008年至2013年4月,该组织成员共实施10余起犯罪,涉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多宗罪行,致3人重伤,8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殴打致伤后,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伤情鉴定。

  李林胜供述,因自己下手狠、重,别人不敢惹,其他人害怕,手下人员自然会跟随他,并陆续打过他人,在县城的名声大起来。其从2006年起即开设赌场、安排龙海水等人放高利贷,借款如未能及时偿还就要殴打对方,所挣钱财主要用于买刀棍等凶器、成员的吃穿住、资助生活困难的成员以及支付打架受伤成员的医药费、逃避打击的费用等。李林胜在永登县城关镇租房一套供平时聚集所用,自己负责召集、商议打人事宜、提供作案工具,成员与他人打架后负责摆平。李林胜要求他们不准单独行动,必须保持联系畅通、随叫随到,如孝敬父母般地尊敬他本人。为了让自己具有狼的报复性、野性,故纹有“狼头”的文身。张舜泽等人为表明是在混社会也均有文身。

  法院认为,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在永登县城所谓“混社会”和“赌博”圈子,以及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形成重大影响和一定控制,给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头目有改装枪、自制枪开设赌场、强行推销啤酒茶叶

  据该另一头目张舜泽供述,2011年8月,因李林胜名声大,手下兄弟比自己的多,主动联系与李混社会,并称李为“领导”。李林胜平时替人收账,收取保护费。与李林胜混社会的人有二三十人,李林胜要求成员服从安排,不听从者受惩罚。每月李林胜负责召集聚会一两次,聚会时李林胜坐中间,他与何光瑜等依次就坐。李林胜有发令枪改装的转轮手枪、打PP弹的气压枪及自制土枪。李林胜开设赌场,放账收取高利贷。

  团伙中王福云是李林胜的亲信之一。王福云原来跟着张舜泽混迹社会,后通过张舜泽认识了李林胜,李见其身体比较壮实能够保护他,即让其跟在他身边,成为李林胜亲近的人。李林胜在永登县城2010年已有很大的名声,平时就领着他们替人要账、开赌场、向娱乐场所收“保护费”。据王福云供述,李林胜打架下手狠、重,社会上都很害怕他,不敢招惹,永登县城娱乐场所、茶府老板们基本上都知道李林胜,凡跟着李林胜混社会的兄弟去消费,老板们都很给面子。因跟李林胜混的林长贵变相向各娱乐场所、茶府老板私下收取“保护费”,被李知道后带人教训了一顿,李林胜对在场人员称,如果有谁不听从他的话或者背叛他,即是林长贵下场,李林胜实施家法,以此立威。

  据永登县被害人个体工商户马某、张某某等45人的陈述,证明李林胜是永登县城混社会的“老大”,“何光瑜、张舜泽是一起混的人,王福云跟张舜泽混,在县城听到社会上小混混都说李林胜是他们的‘大哥’,做生意的人就怕混社会的人找麻烦、砸场子,不敢招惹他们。”何光瑜带领徐得红、何成伟等人采取砸店、捣乱找事、消费不买单、驱赶客人等手段,干扰正常经营,强行向他们的茶府、歌厅、餐厅推销啤酒、茶叶。因慑于何光瑜等人的恶行,惧怕何光瑜等人砸店闹事,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迫购买他们上门推销的茶叶及啤酒,对方还留下印有“何光瑜”等字样的所谓信誉积分卡。

  兰州中院审理认定,2009年1月31日至2012年3月27日,李林胜等人故意伤害、毁坏财物作案9起。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李林胜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及伙同他人在永登县城关镇多处小区、大厦及中堡镇部分农家开设地下赌场,以“推饼子”、“牌九”、“扬沙子”等方式招引人员聚赌,通过抽头渔利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等方式,非法获利近百万元。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何光瑜带领徐得红、何成伟、刘永奇、王世凯、张正平等人,以打砸物品、驱赶客人、干扰正常营业等手段,强行向该县城关镇KTV、茶府、餐厅等数十家经营场所销售茶叶、啤酒。

   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3.3万元

  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桂某某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纬五路一火锅店找人时,与李林胜之妻发生口角,李林胜得知后,带领马晓亮、巴玉伟、徐鹏、林长贵等人赶到该店,将桂某某及同伴种某某、杨某某强行带至滨河大道高家湾桥附近一砂料场后,强令三人下跪,拳打脚踢并持钢管、腰带等殴打,前后持续约两小时。其间,李林胜持改装气压手枪将被害人种某某腿部击伤。

  何光瑜得知韩某私吞啤酒经销款后,安排李迎海等人留意韩某的去向。2013年1月30日16时许,李迎海受指使将韩某从永登县第一中学附近强行带至滨河大道小区何光瑜租住屋内,何光瑜、李迎海等人对韩某拳打脚踢并持钢管、砍刀殴打,随后逼迫韩某给其母打电话要求筹集2000元。之后,韩某在李迎海等人看押下至永登县县委门前广场,韩母将2000元交给李迎海等人后,韩才得以释放。此间韩某被控制人身自由一个多小时。

  此外,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李林胜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先后4次向经营棋牌室的何某某敲诈勒索3.3万元。

  兰州中院认为,2006年至2013年期间,以李林胜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松散型的犯罪团伙发展成为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逐步完成了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公诉机关指控李林胜等26名被告的罪名成立。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徐鹏、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龙海水、周斌基、张正平、刘永奇、王磊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何光瑜、马晓亮、林长贵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李迎海、龙海水、周斌基、张正平、刘永奇、王建成、脱鹏、华有伟、闫海春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能够交代各自所犯基本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林长贵、脱鹏、华有伟分别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3人适用缓刑;闫海春在其参与的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具有自首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