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登县一犯罪团伙构成8项罪名 主犯获刑20年

27.06.2015  13:22

  原标题:团伙构成8项罪名主犯获刑20年

   中国甘肃网6月2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永登县城一群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以及强行向各茶府、KTV场所销售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6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等26人的涉黑团伙进行宣判,涉及罪名共有8项,主犯李林胜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A查明事实

  自2006年左右起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林胜先后吸纳何光瑜、张舜泽等永登县城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通过长期在永登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以及强行向永登县城各茶府、KTV等娱乐场所销售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其攫取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该组织生存、发展。为了便于组织行动、更好地控制手下成员笼络人心,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均租有房屋供组织成员聚集,并不定期组织聚会,为成员添置衣物,发放工资、生活费、“跑路费”等费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福云、巴玉伟、李迎海等12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间,李林胜单独及伙同他人,在永登县城关镇“华悦大厦”、“永盛大酒店”等处长期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数十场(次),赌资巨大。期间,李林胜通过安排龙海水、何光瑜、张舜泽、许鹏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及抽头渔利等方式,非法获利近百万元。

  从2009年至2013年4月期间,该组织成员共实施10余起犯罪,涉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多宗罪行,致6人重伤,5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殴打致伤,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伤情鉴定。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永登县城“赌博”圈子,以及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形成重大影响和一定控制,给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B罪名认定

  综上,兰州中院认为,2006年至2013年期间,以被告人李林胜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松散型的犯罪团伙发展成为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逐步完成了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杨振乾、童子盛、保平祖、徐鹏、徐得红、何成伟、王世凯、龙海水的行为均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分别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根据其三人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云、杨振乾、保平祖、徐得红、龙海水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童子盛、徐鹏、何成伟、王世凯系参加者。按照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各自在具体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承担与犯罪组织的紧密程度等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王福云等被告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等。

  C依法判刑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所参与的次数、所犯罪行的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及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予以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林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罚金3.3万元。

  二、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光瑜所宣告的缓刑部分;

  被告人何光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罚金3万元。

  三、被告人张舜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罚金1万元。

  四、被告人王福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五、剩余被告人分别被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