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宁校车事故终审维持原判 原教育局长获刑三年
02.07.2014 22:07
本文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兰州7月2日电(曹树林、 高翔)记者7月2日下午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就庆阳正宁校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原局长雷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司机杨某(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甘MA4975号“校车”,实载64人,在雾天超速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樊某驾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今年1月3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雷某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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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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