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为何专题讨论“依法治国”?
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之一
莫纪宏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9月30日召开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并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就依法治国问题作出全面规划,是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探索和新实践。这是继确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目标之后,由执政党正式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行动路线,它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欧洲“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它的基本目标是“社会主义”,具体的实现路径是“法治”。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探索出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理论和新认识,是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新发展。它的价值核心是“社会主义”与“法治”。
中国为什么要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为什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贯穿整个改革开放全过程的重大问题,必须予以科学回答。1984年6月30日邓小平会见日本客人时说:“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在此基础上进而指出:“在中国现在落后的状态下,走什么道路才能发展生产力,才能改善人民生活?这就又回到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上来了。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1987年3月8日会见坦桑尼亚领导人时邓小平又指出:“最近我同美国人谈话时讲过,中国只有坚持搞社会主义才有出路,搞资本主义没有出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始终没有离开“共同富裕”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原则。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实践的有机结合。从原则和大方向上来看,社会主义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这是一条非常清晰的前进道路。但是,依靠何种治国理政的手段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现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建国以后,我们曾经作了多种角度的尝试,有“一大二公”的公有制模式,也有“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模式。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和手段都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最大的制度障碍就是缺少固定和可持续的内在发展动力,不能给社会主义带来持久的生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确立“法治社会主义”道路指出了具体的实践方向。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诸此种种,都从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主义”的内涵。
这条道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党代政”,也不同于北欧国家推行的“民主社会主义”,它坚持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并且将“秩序优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因此,从“法治社会主义”的意义上来看,即将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注入新的活力,使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孜孜以求的社会主义事业焕发生机。这一“决定”的通过,必将全面推动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精神的润育下更加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也会从理论上高举起“法治社会主义”大旗,引领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新发展。(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