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7.2014  12:02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综[2014]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11号),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甘肃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甘肃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    甘肃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棚改公司”)是全省统筹贷款的平台,承担贷款资金划转和统筹还款责任。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贷款原则

(一)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二)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各地在自愿申报贷款额度时,根据本地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四)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贷款市(州)县(市、区)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还款流程,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八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资本金软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可用于弥补资本金不足),贷款期限不超过9年;中长期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具体利率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二)融资结构。包括资本金(含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筹集资金、开行资本金软贷款),比例不少于总投资的20%;地方市场化融资筹集到的资金;开行中长期贷款等。

第三章    贷款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县(市、区)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棚户区改造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申请项目所需贷款,由市(州)上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

第十条    省建设厅根据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审核市(州)县(市、区)专项贷款的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总投资额,提出初步贷款额度意见。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地方政府财力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和债务风险程度,对省建设厅初审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向市(州)县(市、区)政府下达年度贷款额度计划。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收到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扶贫棚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按时偿还贷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承诺函的,取消其贷款额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报省开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开行向省扶贫棚改公司出具市(州)县(市、区)贷款授信函。

第十四条    省扶贫棚改公司、市(州)县(市、区)政府、用款主体签订《甘肃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责任。

第十五条    省扶贫棚改公司与省开行签订贷款有关合同。

第十六条    省扶贫棚改公司依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核定下达的贷款额度计划、市(州)县(市、区)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三方协议》及省开行出具的贷款授信函,统一向省开行申请贷款。

 

第四章    贷款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申请贷款时,项目资本金应按比例先期到位。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向省建设厅提交用款申请,经省建设厅审核确认后,向省扶贫棚改公司出具项目用款通知书,由省扶贫棚改公司在批准的额度内向省开行申请提取贷款。贷款可分批次提取,自提款日开始计息。省扶贫棚改公司贷款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使用贷款的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    省开行将申请的贷款划转至省扶贫棚改公司,并协助省扶贫棚改公司于当日将资金划转至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使用贷款资金时向省开行提交项目用款审批表,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监理合同、大额正式发票等有关贷款支付依据。省开行将支付情况按月报送省扶贫棚改公司。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按月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扶贫棚改公司及省开行提供工程形象进度表。

第五章    本息偿还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在省开行设立还本付息专户,按季付息,在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当期本息资金足额划入省扶贫棚改公司设立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未按时足额划入到期利息和本金,先由省扶贫棚改公司通知省开行,从用款主体在省开行专户资金中扣收。若仍有不足,由省扶贫棚改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扣款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结算等方式对市(州)县(市、区)财政进行扣款,并将所扣资金划转省扶贫棚改公司。用款主体承担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申请,经省扶贫棚改公司和省开行审核同意,市(州)县(市、区)可以提前偿还本金,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备案,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提。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将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时,加强项目运营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五条      贷款资金坚持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开行、省扶贫棚改公司定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将提前收回贷款,并扣减下一年度贷款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