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7.2014  12:02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保〔2014〕2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11号),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4日

 

 

附件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甘肃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各类改造项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项目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贷款项目内容包括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以及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贷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贷款项目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各地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贷款额与债务风险统筹原则。各地在自愿申报贷款项目及额度时,既要考虑本地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各地要以棚户区改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先安排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提升城市功能和人居环境作用明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汇总上报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项目,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省开行贷款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13-2017年度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含各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周期及投资;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贷款项目贷款申报额度、资本金到位情况及贷款还款计划;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贷款项目的批复、会议纪要等审批文件,以及项目前期手续等。

第八条  省建设厅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测算项目建设成本和总投资额,提出初步贷款额度审核意见。

第九条  甘肃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地方政府财力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和债务风险程度,对省建设厅初审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向市(州)县(市、区)政府下达年度贷款额度计划。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将申请贷款项目资料报省开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开行向甘肃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公司”)出具市(州)县(市、区)贷款授信函。

第十一条  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公司依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核定下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额度计划、市(州)县(市、区)政府出具的承诺函、《甘肃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和省开行出具的贷款授信函,统一向省开行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主体向省建设厅提交提款申请。省建设厅审核后,由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公司向省开行申请发放贷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切实履行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职责。加强贷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严把规划设计关、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加大贷款项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同步配套完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服务、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完善公共交通设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公示牌制、永久性标牌制、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项目受益人参与监督制等制度,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项目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户摸底调查和征地搬迁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省开行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棚户区改造省开行贷款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建设项目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进展迟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进行通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按月汇总本级、县(市、区)棚户区改造省开行贷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形象进度、项目完成投资、贷款资金拨付使用及偿还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28日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及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公司。

第二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专项审计。省建设厅依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专项审计结果,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公司等相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甘肃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