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海厅长在甘肃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31.03.2016  20:28

 

杨景海厅长在甘肃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编者按:3月30日,甘肃省司法厅举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培训班,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杨景海出席培训班并围绕“为什么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什么”、“人民监督员如何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三个问题向初任的50名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了任前辅导培训。以下为杨景海厅长的辅导报告摘编:

在甘肃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培训会上的辅导报告(摘编)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杨景海               

      为什么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泽巴足明确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制度设计,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环节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据此,我们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动创设的一项外部监督制度,填补了检察工作环节外部监督的制度空白,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重要制度创新。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迄今已经过13年的发展、改革历程。13年来,这项制度先后经过局部试点探索、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推开、推进改革再到全面深化改革五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把人民监督员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在加强选任管理、规范监督程序、创新监督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构建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体系,为促进检察工作改革发展、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当前深化改革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打下了非常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务犯罪案件各环节程序的封闭性缺陷,有效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强化了人权保障,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比如,截止2013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万多人次,在任人民监督员1.5万多人,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等三类案件4.2万多件,其中对2000多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里决定的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1000多件,采纳率超过了50%,这说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是有力有效的。

      然而,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根本缺陷和突出问题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模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过于狭窄、知情权保障不够到位、监督效力不够强等问题表现尤为明显。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模式为例,在改革前,由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这就出现“自己选人监督自己”、“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被监督者管理监督者”等不适应问题。这些问题,从社会实践层面、法学理论层面逐步反映到党和国家决策层面,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被中央和省委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成为加强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之举,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多次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根据中央部署,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在北京、吉林、浙江等10个省(市、区)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1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省迅速行动,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省委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都多次作出部署,2015年7月,省委王三运书记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并审议通过《甘肃省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人民监督员的设置、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管理考核、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对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立足于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的关键性举措,是中央和省委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性任务,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标志性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检察权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管理,充分反映了司法民主的时代要求和正当程序的法治精神,契合了人民监督制度的设计初衷,真正回归了人民监督员应有的特征与属性,是一次重大的制度性变革,有利于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属性,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位人民监督员一定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自觉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正确看待自己所担负的监督工作,切实增强当好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根据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际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二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知情权保障机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最关键的举措和最显著的亮点,就是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即从原先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管理改革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谈一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重点和关键。

      第一,改进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意见》和《方案》主要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设置、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突出人民监督员结构的广泛性,增强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影响力。一是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来讲,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二是从人民监督员的设置来讲,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三是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来讲,人民监督员应当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了解和熟悉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身体健康。与以前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相比,增加了“了解和熟悉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这一基本条件,确保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四是从人民监督员的任期来讲,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五是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来讲,主要有确定名额、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公示决定等4阶段。

      第二,加强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是此次改革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全新职能。由司法行政机关第三方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完全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实践、也符合群众意愿。管理就是服务,搭建好人民监督员履职的服务平台,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为此,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省司法厅一定会千方百计做好联络、服务、保障工作,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参与案件监督活动,尽可能提供各种便利、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也会全面加强人民监督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确保人民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一是强化业务培训。二是加强管理与使用衔接。三是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四是强化对人民监督员的奖惩措施。

      第三,激发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活力。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对检察机关实施的处部监督机制,要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关键在于处理好几个环节。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外部机构来操作,拉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距离。二是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及程序,改革后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由原先的7种扩大至11种,使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介入检察权行使各个领域,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程序及监督流程,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和正确行使监督权。三是科学界定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的效力。

      第四,健全完善了工作保障机制。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我们将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密切协调,加强同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人民监督员履职尽责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监督员如何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

      担任人民监督员,既是一项光荣的使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刚才,泽巴足书记从“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三个方面,对各位人民监督员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我们真心希望每位人民监督员都要牢记使命、提升能力、认真履职、大胆监督、发挥作用,不负党委政府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望。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作为人民监督员,大家都要深刻认识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制度改革能否取得实效,关键要依靠每一位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来检验、来判断。大家一定要始终牢记自己肩负中央和省委的重托,肩负人民群众的期望,自觉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司法公正和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甘肃的高度,正确看待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在履职过程及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执行者、监督者,成为人民群众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的代言人。

      二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有很强的法律性和专业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人民监督员能不能圆满完成监督任务,首要的是加强理论和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要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的系统学习。要重视学习研究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有关人民监督方面的政策文件,进一步熟悉监督职能,掌握监督方法。要认真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通过讨论案情、观摩庭审、评查案卷等方式,增加对案件监督工作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认真履职,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我们这次选任的50名人民监督员,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专家学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既有企业家,还有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都是全省各行业的优秀工作代表。希望大家立足岗位优势和专业特长,真正肩负起监督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切实肩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的光荣使命。要牢固树立公正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全面地履行监督职责。要主动了解掌握监督程序,熟悉刑事办案的环节、标准和流程,依照法定程序查阅检察机关提供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依法对案件处理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努力成为一名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的人民监督员。

      四要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担任人民监督员,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多的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每一位同志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人民监督工作的关系,遵守监督工作程序和纪律,把握好监督的重点和尺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在监督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担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做到“三个不”:一是不违法。要遵纪守法,严格在法律规章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二是不越权。要严肃执纪,秉公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三是不凭个人感情办事。要依法依规、公道正派、客观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责,不凭个人印象、不凭个人好恶、不掺个人感情、不凭主观推测,争当公正公平、清正廉洁的表率,自觉维护监督者的良好形象。

 

来源:甘肃司法网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