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 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油、柴油 

20.08.2014  09:50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2017年年底前,甘肃省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油、柴油。

实施办法》提出,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甘肃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自2015年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排放标准。

实施办法》指出,各级政府应鼓励生产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油料添加剂。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提高燃油质量,降低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2014年年底前,甘肃省全面执行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油、柴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在新购机动车时,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实施办法》明确,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和免于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对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检。机动车抽检不得收费。

实施办法》明确,“黄标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环保部门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