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13.10.2015  10:41

  甘肃新闻网10月13日电 (记者 刘薛梅)12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披露《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该办法是结合甘肃实际情况,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此次改革实施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甘肃要求,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明确,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如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此次出台的改革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办法中提到,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完)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