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

13.10.2015  02:12

    计发办法

    《办法》明确,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缴费比例

    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比例缴费

    个人账户

    《办法》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本报讯】省政府日前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同时,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改革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