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禁止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28.07.2015  13:42

(2015年第3号)

2014年以来,我省农用车辆发生了天水甘谷“1.9”重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庆阳环县“9.6”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3人受伤;临夏康乐“4.4”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天水秦州“7.10”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都存在农用车辆牌证不全、违法载人的问题,给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进一步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高农用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技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省政府把解决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的精准扶贫项目,部署开展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工作。为依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严格禁止未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办证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严格禁止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格禁止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载人,严格处罚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纠正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一)省政府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优惠政策期限至2015年底。

  (二)自本通告之日起至10月31日,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检查劝导站,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劝导、纠正、制止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无证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第一次登记、宣传、教育、警告,第二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督促驾驶人或车主办牌办证。

  (三)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查获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落实处罚措施。

  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

  无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扣留车辆,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严格处罚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自本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和检查劝导站对发现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经过拍照取证,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二)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

  (三)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五)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处50元罚款。

  (七)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八)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九)醉酒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三、严格落实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相关管理措施

  自本通告之日起,严格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联合监管、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措施。

  (一)公安机关和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检查劝导站,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媒体和媒介,广泛宣传禁止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舆论氛围,形成人人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的社会风气。

  (二)公安机关会同工信、商务、工商、安监部门和石油销售企业,加强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销售者和加油站销售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出售摩托车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出售农用三轮车不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或者给无牌无证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加油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鼓励农村群众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或110、122报警电话,利用手机“随手拍”微信、电话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审核落实处罚后,依据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村道路发生一般、较大交通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认定责任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