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宣传周”活动新闻通气会
原标题:省高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宣传周”活动新闻通气会
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越级起诉
中国甘肃网4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4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宣传周”活动新闻通气会,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秦卫民介绍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主要在6个方面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
接受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新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越级起诉制度”,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文件不合法可一并请求审查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新增了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可跨区域管辖案件排除地方保护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干扰问题,保障了行政审判依法独立公正开展。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要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问题: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等。
妨碍行政诉讼者罚款1万元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调查执行、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打击报复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制裁措施。对妨碍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予以罚款的数额由1千元调整为1万元;对行政机关拒不出庭、无故中途退庭、欺骗胁迫原告撤诉等行为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罚款、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对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等规定,为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