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推教师交流机制 任教满8年人事关系将变动

28.11.2014  14:03

11月26日,省教育厅召开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及2015年教师培训项目需求座谈会。会上提出,根据《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年我省将启动教师、校长交流机制,省内各学校教师在一个学校任教满8年,校长任职满6年,必须进行交流,交流的同时,人事关系也将随之变动。

教师交流大势所趋

省教育厅副厅长旦智塔表示,校长和教师交流是国家实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大势所趋,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交流工作要根据教师的承受能力进行,不能操之过急,不能搞一刀切。针对“国培计划”实施,旦智塔表示,“国培计划”一定要将培训资金花在真正用以解决教学中突出的重点、难点以及无法破解的问题上,培训要体现在教师的发展上。

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办法》目前已经进入讨论程序。教师交流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为目标,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校际差距,缩小城乡差距。通过交流,增加锻炼机会,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教师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和教师。其中校长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教师一般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支教时间)。

五类教师可不交流

考虑到教师交流的实际情况,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范围。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至多不得超过2年。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交流经历与职称评定挂钩

凡男52周岁、女48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均应进行交流轮岗。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20%,新任校长应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有5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对主动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和校长,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树模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从2016年起,评选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参评人选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或在农村(薄弱)学校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逐步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对交流的教师,原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