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27.05.2015  12:07

甘政办发〔2015〕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2015年4月30日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工作,承接落实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举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班,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二) 省政府部门在自查清理、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进行法制审核后对外公布。(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三) 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 市州政府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法律专家咨询委员队伍,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省直部门可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77号),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法律顾问制度。(责任单位:市州政府、省直各部门)

  (五) 试行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办法,逐步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备法律专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州政府配合)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六)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首批立法联系点。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七) 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时限要求,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修订《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研究起草《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条例》,审查修改《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八) 召开全省政府立法工作会议,指导市级政府做好立法法修订后实施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州政府配合)

  (九) 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建立立改废清单。全面清理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 创新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加快推进嘉峪关市统一市场监管试点和嘉峪关、定西市级综合执法试点,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在有条件的市州推广。制定工作方案,逐步推进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及法律法规明确级别管辖外的省直部门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十一)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十二)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规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 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编订工作规程、流程图和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案卷评查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十四)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执法流程图,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 (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

  (十五) 逐步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十六)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十七)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第二届省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定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十八) 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力度,修订《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扩大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实施范围,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和10个省级重点执法部门推行。建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十九) 强化专门监督,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行政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 省直各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提升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二十一) 省直有关部门全面公开教育招生、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公共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方便公众了解查询和办事。(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落实)

  (二十二) 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丰富和优化便民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便利、快捷的网上政务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八、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

  (二十三) 大力推行仲裁制度,组建张掖、武威、陇南等地仲裁委员会,指导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制度,拓宽仲裁服务领域,提高仲裁公信力。(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市州政府)

  (二十四)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座谈会,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各市州争取年内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项经费、办案场所、装备保障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举办行政复议应诉法律制度培训班,对全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集中轮训。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市州政府)

  (二十五)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扩大援助范围,使更多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九、保障和落实机制

  (二十六)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修改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启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七) 建立示范推进机制,制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启动县市区法治政府创建示范工作,加快推进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单位典型引路作用,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八) 建立和落实省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举办全省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讲座,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强对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九)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研究制定行政执法队伍学法、守法、用法指导意见。(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部门,省政协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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