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 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4〕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系统梳理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依法保留的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建立透明的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甘肃证监局配合)
(二)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规范简化审查内容,对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及社会稳定风险等,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技术产品方案等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同步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推进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优化省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甘肃证监局配合)
(三)消除兼并重组制度障碍。 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清理各种限制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政策规定。理顺重组过程中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配合)
(四)完善市场体系建设。 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形成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纠正各类带有垄断或地方保护色彩的优惠政策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行工商注册便利化,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进程和清理结果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再进行干预。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监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分布式能源发展和地方局域电网建设,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五)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实现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煤炭、煤层气、页岩气等能源,以及天然气支线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加气站、加油站、甲醇加注站。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电源项目建设及电力服务有关业务,参与特定区域供电线路、微电网和地方局域电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力,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发电竞价上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工商局配合)
二、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六)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注册地不在省内的非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包括央企)通过重组、参股等形式,改制为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将其原先全部交给总部所在地的税收进行科学合理分成,培植地方税源。(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用好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中央企业和省(境)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在省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按其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4个年度内每年按25%支付,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分享税收的财政承担。对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落实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政策。对兼并重组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照章缴纳税收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省级工业专项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等优先给予支持。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八)优化信贷融资服务。 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政策,鼓励省内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以及产业链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重点兼并重组项目。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多方参股方式增强省、市、县各级担保公司资本金,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担保。(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九)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和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快省内企业上市步伐。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等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可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三、优化要素资源配置
(十)落实土地资源。 兼并重组企业新扩建项目、异地搬迁改造项目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条件下,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重新安排同类用途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一)落实矿产资源。 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市场招标中,同等条件下铜、钼、铁、镁、锌、铝、硅、石墨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煤炭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对开发铜、钼、铁、镁、锌、铝、硅、石墨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年缴纳税金超过5000万元的,或开发煤炭资源项目投资30亿元以上、资源实现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年缴纳税金超过1亿元的,且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矿山布局及开采总量符合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合理配置资源。(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二)落实环境容量资源。 兼并重组企业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多节约的减排指标可累计在5年规划期内冲减新上项目环评指标,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重点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注重产业政策引导
(十三)落实相关产业政策。 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行业准入标准,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坚决杜绝落后产能转移。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配合)
(十四)推进重点产业兼并重组。 有色冶金行业加快煤—电—铝、矿山—冶炼—加工—应用一体化经营,发展中高端精深加工产业链。化工行业整合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促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企业组织结构、原料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煤炭及煤化工行业积极发展热电联产、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炭分质利用等项目,促进清洁利用,实现煤、油、化、电、热产业一体化。建材行业优化产能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新型建材。装备制造业实现业务整合,打造具有系统集成能力、融资能力、加工制造能力和自主品牌的大型企业集团。电子信息行业加快发展和形成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品牌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推进制造业向生产性服务业延伸发展。陇药产业加快构建标准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五)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兼并重组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骨干企业集中,向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和重点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整合不同企业中相同和相近的业务版块,形成结构合理的优势企业集群梯队。围绕上游产业发展下游经济,在有色冶金、石油化工、能源化工、清洁能源等领域着力培育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传统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的高端延伸。(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六)引导企业开展跨省跨国并购。 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甘肃段建设为契机,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省外、境外企业兼并重组,并购省外、境外优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和支持外资参与省内企业兼并重组。(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五、加强和改进协调服务
(十七)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 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机制,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国有资本流动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鼓励行业协(商)会及法律、会计、产权交易、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服务、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以及生产许可、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转移等事项,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限时办理。(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配合)
(十八)加强统计信息监测工作。 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省工信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配合)
(十九)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省属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事项,须经法定程序并报省政府批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主板、中小板企业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兼并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配合)
(二十)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 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要将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落实扶持就业的各项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等支出。(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省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州也要制定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具体方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工信委牵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