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公布新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适用12省份

24.09.2014  13:37

  中国兰州网9月24日消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和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适用范围为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记者就有关情况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问全文如下:

   问:《目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与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滞后、产业层次较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发展中面临不少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农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等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二是重工业比重过大,工业结构同构化问题突出,过于依赖资源开发,产品附加值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三是服务业发展很不平衡,2012年西部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比全国和东部平均水平低4.1和8.7个百分点。

  中央强调,新一轮西部大开发要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为支撑,使西部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要求,“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基础上,结合西部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特殊关心和支持,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