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 兰州市将连续3年每年帮扶3000户小微企业融资

05.02.2015  13:37

  原标题: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出台——

  今年起连续3年每年帮3000户小微融资

  

  小微企业

   中国甘肃网2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熊园)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工信委获悉,为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模式,进一步落实“3个20万”扶持政策,兰州市近日出台了《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方案》和《细则》)。确定兰州市将整合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培育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贴息专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资金4000万元,作为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通过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贷款服务。从2015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为3000户以上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累计扶持小微企业达万户以上。

  重点扶持生产型、实体性、生产性服务业

  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规定,有贷款需求,缺少抵押物、在银行未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性、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

  以1:8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

  《方案》明确,担保中心将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专项资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中,银行根据担保中心实际存入的担保资金,以1:8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足额为小微企业提供不少于3.2亿元信用融资贷款。

  担保中心获得的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增信资金(即需贷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照贷款需求额度一次性缴10%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分别注入担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和客户保证金专户中存放。上述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额度和对逾期未还贷款先行代偿。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用于增加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且利息年化收益率应不低于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企业按期归还贷款后,所交增信资金应全额退回。

  不良还贷率大于10%时将停贷

  《方案》规定,银行应将贷款不良还贷率控制在10%以内,当不良还贷率大于10%时,应停止贷款发放。当发生代偿后,担保中心可先行扣除该企业缴纳的增信资金,并按不良还贷率承担相应风险,担保中心承担70%,银行承担20%;银行、担保中心按上述比例承担代偿,其中担保中心承担风险最高额度按存入银行的实有担保资金为准(不含企业缴存的客户保证金)。

  在贷款审核发放过程中,除企业增信资金外,银行和担保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担保中心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万

  而对于贷款额度,《方案》和《细则》中都表示,要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最低人民币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归还后,可续贷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由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在兰州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本地户籍;2、无本地户籍,在本地缴存社保满两年;3、无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或商用房(经济适用房、工业用房、集体性质的自建房等除外)、且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含配偶)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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