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30.05.2014  23:26

徽政发〔2012〕9号

 

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我县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总体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启动,2012年12月底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徽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1、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或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徽县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居)委会或社区统一汇总报乡镇经办机构审核、由乡镇经办机构核定其参保资格。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参保登记表》、《补缴申请表》、《注销登记表》、《基础养老金领取申报表》等)需本人填写,本人无法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填,但须本人在表格上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三)基金筹集和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筹资方式,按年缴费,暂实行县级统筹。

  1、个人缴费及办理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年满60周岁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应按年缴费,至待遇享受年龄(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3)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只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4)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按自然年度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于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10日内,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存入专用存折。未按规定时间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造成银行无法为其代扣代缴的,视为本人当年不参保缴费。
  (5)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登记选定缴费档次后,每年缴费由指定银行按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代扣代缴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变更时需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集体补助。

  (1)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村集体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补助档次应相同。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的,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乡镇经办机构提交《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金额存入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村集体补助部分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归参保人个人所有。

  3、政府代缴或补助。

  (1)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发证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县级财政分别为其代缴最低档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级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

  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的,从认定次年享受政府代缴保费;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凡年满60周岁后被认定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保费。

  4、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缴费补贴。省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县财政按缴费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缴费200——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补缴年限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在享受政府给予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享受省财政、县财政相应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

  1、建立个人账户

  (1)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政府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