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这是首个省级检察机关明确框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责任内容、责任落实措施、责任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六个部分。明确了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21项主体责任和72条落实措施;明确了纪检组、机关纪委和各支部纪检委员应当承担的7项监督责任和23条落实措施。
《实施办法》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院党组、党组书记、班子其他成员、机关党委、各党支部、机关党委书记和各支部书记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其中院党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承担政治领导、直接主抓、选人用人、整风肃纪、制约监督、领导支持和管理示范等7项责任,并要通过落实“2+N”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部署和报告制度、定点包干和督导检查制度、任务分解落实和公开承诺制度、选人用人制度、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等8个方面的29条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党组书记、检察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传达贯彻、组织推动、教育监管、敢于担当和表率带头等5项责任,并要通过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洁从检各项规定,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6个方面的10条具体措施落实到位;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过问了解、督促检查、告诫提醒、沟通汇报等4项责任,并要通过7个方面的10条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机关党委、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实施、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和支持配合责任,机关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承担具体实施、直接检查、帮助教育和示范带头责任。同时,《实施办法》规定了纪检组、机关纪委和各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范围的监督责任。其中纪检组承担协助协调、监督检查、维护纪律、查办案件、问题报告等5项责任,并要通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对纪律作风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以及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等6个方面的23条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要分别协助机关党委和支部书记履行教育、监督、检查等职责。
为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实施办法》还规定院党组每年要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明确了各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15种情形,以及“一案双查”的3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