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开展2017年辐射环境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26.05.2017  09:43

为认真实施省委省政府“明察暗访督查年”活动,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根据全省2017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及省环保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市将对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电磁装置(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辐射环境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自5月2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此次执法检查范围为涉及Ⅰ—Ⅴ类放射源和Ⅰ—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转播台站等使用(拥有)单位。检查内容紧紧围绕中央环保督查、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等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装置(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辐射环境管理规范、辐射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执法检查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为监督检查主体,严格按照执法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排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各核技术利用和电磁装置(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和时限,认真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隐患排查和查漏补缺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范落到实处。(酒泉市环保局 程晓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