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布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2.03.2015  12:28

  中国兰州网3月12日消息  昨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上,省工商局、省消协分别公布了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对手机号码被卖商家担责赔偿、摩托车存隐患自燃、手机爆炸致二度烧伤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剖析和总结,以此来给消费者提供借鉴;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消费,依法维权;增强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

   购房遭忽悠预付款难退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马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期房,与“房主”、中介公司现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预付首付款18万元。2014年3月,马女士得知该房屋并非合同中的“房主”所有,房主另有其人。马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回房款。但该中介公司拒绝退款。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中介公司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及房款18万元,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万元。

   贴牌服装被查当事人被追刑责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2日,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县城南街某服装专卖店打折销售的部分“柒牌”“利郎”服装,存在做工粗糙等情形。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品牌服装、罚款人民币506577.7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销售假冒钢材被行政处罚34000元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0日,白银市平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平川区唐红路某钢材经销部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无产品质量证明、产品合格证和标识。

  【处理结果】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1575元违法所得、没收剩余13吨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霸道物业强迫业主使用统一品牌热水器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9日,临洮县工商局接到举报,该县洮丰家园小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小区住户统一安装“桑乐”、“太阳升”两种品牌太阳能热水器,其他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不得在该小区安装。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农机致人受伤赔付医药费近30万元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6日,永登县消费者举报龙泉寺镇某农机销售部销售不合格农业机械,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处理结果】吊销龙泉寺镇永登某农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责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疗金合计29.6万元。

   经销假冒电动三轮车销售商被追责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3日,张掖市甘州区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周某销售的“汉丰小鸟”电动三轮车,涉嫌假冒侵权,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规定,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汉丰小鸟”字样的全部标识贴、电动三轮车标识牌、空白合格证、使用说明,处以5万元罚款。

   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不履约罚款3000元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0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接张某投诉,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收费后没有按约定内容履行合同。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依据《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茶楼设最低消费经营者被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去某茶楼四分店消费,服务员口头告知消费者要收包厢费,最低消费不能少于280元。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依据《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对该茶楼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即停止违法行为。

   蛋糕店办卡玩猫腻当事人被罚3000元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1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兰州某蛋糕店第五分店悬挂的“办卡指南”店堂牌匾广告中含有:“在兰州市各专卖店(不含商场超市)使用及本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此卡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和变更权”等内容,工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销售假冒化肥被罚款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3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销售的磷肥无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法手续。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未售出的“云翔”牌颗粒过磷酸钙16吨、“云翔”牌粉状过磷酸钙18吨,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400元的处罚。

   手机号码被卖商家担责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1日,李女士到省消协投诉,称其2013年8月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了183手机号码,后该通讯公司在该号码未注销的情况下,将此号码擅自售卖给他人。

  【处理结果】经省消协调解,李女士同意不再使用该号码,通讯公司对新机主使用的该号码进行注销,并一次性向李女士赔偿现金3000元。